經手人帶打借條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一、經手人帶打借條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經手人帶打借條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如果借款關係確實存在的話,那麼代為書寫借條是可以的,《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中並沒有規定借條中需要寫經手人的名字,所以不寫經手人名字同樣是具有效力的,但實踐中往往會寫經手人的名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 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借條怎麼寫才有效
按照一般的經驗,借條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時間等主要內容即為合法有效。規範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一)寫清楚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法定全名。
(二) 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四)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
(五)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六)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二、規範的借條書寫格式是什麼?
借條
今A借給B人民幣壹萬元整,即¥10000.00元,自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8月8日,期限6個月,利率為每月0.8%,利息共計人民幣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於2006年8月8日一次性償還。
借款人:B(簽字、手印、簽章)
在當代的社會書寫借條的時候,需要明確一下借條的日期,還有就是借款人的一些基本的情況等等,最好借條的基本內容都是由借款人來進行出現,這樣的話更為妥善,但是經辦人代為書寫借條也並不是完全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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