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分公司之間能籤合同嗎?
是可以的;
《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分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的管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從根本屬性上來講,其屬於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後,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分公司一旦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同時也是對外公示了其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而合法經營權的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分公司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
總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對外開展業務,從而達到總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基於其合法經營權已經得到法律的認可,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個合同都必需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實質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實際經營活動中組織機構的合法經營權,與總公司設立登記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馳了。
二、分公司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嗎
分公司的法律性質定性為非法人,但是可以從事民事活動。
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是否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對此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8條和《民事訴訟法意見》第40條第(5)項的規定,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獨立參加訴訟;另一種意見認為,《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故分公司不能參加訴訟,只能由公司參加訴訟,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在公司治理中,由於工作和業務的需要,經常會在註冊地外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法律性質定性為非法人,但是可以從事民事活動。《公司法》第1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民事訴訟法》第48條、《最高人民法院》第40條第(5)項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獨立的民事訴訟主體。《公司法》的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並不矛盾,《公司法》解決的是實體民事責任的最終承擔問題,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又有自己的財產,可以獨立參加民事訴訟,以方便訴訟。當然,分公司參加訴訟,但是最終的民事權利義務實際上由有限責任公司享有和承擔。
綜合上面所説的,分公司是屬於總公司的一個附屬單位,這個單位一般所有的決定權都是於總公司,如果要對外籤合司,就要得到總公司的授權才能進行處理,但對於合同的訴訟主體也是屬於總公司來進行承擔,所以,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就要協商好所有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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