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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規定禁止非法攜帶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燬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消防法規定禁止非法攜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