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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員工是否需説明理由

法律2.84W
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員工是否需説明理由
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員工是否需説明理由
1、需要。
2、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遵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方式。
3、用人單位毫無理由辭退職工是違法的,應承擔不利後果:如果他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他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
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如果公司要在試用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可以要求公司説明解除理由。如果你認為理由不成立的話,可以先與公司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可以向相關勞動部門反映,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