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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境保護法》的修訂內容有哪些

我國《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這是25年來第一次對其進行的修訂。尤其是在現在這個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的時期,新環保法的出台,讓不少人都在關注此次都修訂了哪些方面的內容。那麼下面就讓本站小編告訴你新《環境保護法》的修訂內容有哪些。

新《環境保護法》的修訂內容有哪些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今天表決通過了新的《環境保護法》。本次修改明確了新世紀環境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加強政府責任和責任監督,銜接和規範相關法律制度,以推進《環境保護法》及其相關法律的實施。

據瞭解,從1995年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到2012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全國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灣代表團、海南代表團提出修改《環境保護法》的議案78件,反映現行《環境保護法》已經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社會各方面修改呼聲很高。

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後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條,與現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條相比,有了較大變化。

1、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目前我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規有90多部,新的環境保護法被定位為環境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主要規定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解決共性問題。

為此,新的環境保護法在總則中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的戰略地位,依照《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決定》以及《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確定的總體要求,將環境保護融入經濟社會發展。

新法增加規定“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並明確“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者擔責的原則。”

新法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增加“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2、突出強調政府監督管理責任

新的環境保護法調整篇章結構,突出強調政府責任、監督和法律責任。

現行環境保護法關於政府責任僅有一條原則性規定,新法將其擴展增加為“監督管理”一章,強化監督管理措施,進一步強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增加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制達標規劃,並採取措施按期達標。”

在政府對排污單位的監督方面,針對當前環境設施不依法正常運行、監測記錄不準確等比較突出的問題,新法增加了現場檢查的具體內容。

新法在上級政府機關對下級政府機關的監督方面,加強了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同時,增加規定了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並規定了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或工作人員工作監督的責任。

3、規定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新的環境保護法增加環境日的規定,將聯合國大會確定的世界環境日寫入本法,規定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為進一步提高公民環保意識,新法增加規定公民應當採用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同時,增加規定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新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青少年的環境保護意識。

4、設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專章

新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專章規定了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加強公眾對政府和排污單位的監督。

這一章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明確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二是明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主動公開環境信息,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完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規定“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公眾説明情況,充分徵求意見。”“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後,除涉及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的事項外,應當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徵求公眾意見。”

5、應每年向人大報告環境狀況

新的環境保護法在發揮人大監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規定。

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會監督落實政府環境保護的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對發生重大環境事件的,還應當專項報告。

6、科學確定符合國情環境基準

新的環境保護法增加了要求科學確定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基準的規定。

目前,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基準缺失,現行我國環境標準主要是在借鑑發達國家環境基準和標準制度上制定的。國家現已建立了重點工程試驗中心,建立國家環境基準已具備基本框架。

7、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

新環境保護法完善了環境監測制度。

新法通過規範制度來保障監測數據和環境質量評價的統一,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設置監測網絡,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監測機構應當遵守監測規範,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8、完善跨行政區污染防治制度

新的環境保護法完善了跨行政區污染防治制度。

對於跨行政區污染防治,現行環境保護法僅在第十五條作出有關政府協商解決的原則性規定。新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實施統一的防治措施。

9、重點污染物排放將總量控制

新的環境保護法補充了總量控制制度。

新法一是規定國家對重點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對地方政府的監督機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10、提高服務水平推動農村治理

新的環境保護法針對目前農業和農村污染問題嚴重的情況,進一步強化對農村環境的保護:一是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保護農村環境。二是增加規定“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三是規定“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四是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應“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五是增加規定“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11、沒有進行環評的項目不得開工

新的環境保護法增加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新法將環境保護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為法律,完善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增加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並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同時,增加環境經濟激勵措施,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財政、税收、價格、政府採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按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12、明確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新的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新法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同時規定,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利益。

13、情節嚴重者將適用行政拘留

新的環境保護法針對目前環保領域“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突出,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新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標籤:修訂 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