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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不續簽的單位是否要給經濟補償的

法律2.82W
合同期滿不續簽的單位是否要給經濟補償的
合同期滿不續簽的單位是否要給經濟補償的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故該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時,不與當事人續簽勞動合同,應當向當事人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多種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因合同到期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分為4種情形:
一是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打算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二是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是當初訂立合同時,已經明確約定合同到期就解除的;
四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第一種情形沒有經濟補償,後3種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