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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子郵件形式確認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2.6W
以電子郵件形式確認的合同是否有效
以電子郵件形式確認的合同是否有效
以電子郵件方式簽訂合同的程序與通過傳統方式來簽訂合同的程序一致,需要雙方分別進行要約和承諾:即其中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載有明確、具體權利義務內容的電子郵件,此行為可視為要約;
另一方對該權利義務表示接受的回覆郵件視為承諾,在雙方沒有就合同成立作出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確認郵件到達要約方的郵件系統時合同成立。
此外,合同的生效還需要符合以下要件:
一是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是訂立該合同系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三是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司法實踐中,以電子郵件方式簽訂的合同符合上述法定要件的,法院一般會認定其合法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