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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內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2.45W
醫療期內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並沒有明確應否對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進行鑑定。


但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也有同樣的規定。可見,上述兩個文件已經將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作為勞動者因患病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必經程序。上述兩個文件與《勞動合同法》並不衝突,且目前並沒有廢止,也就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應當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