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妨害執行行為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對妨害執行行為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妨害司法行為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民事糾紛法院強制執行應遵守哪些原則?
1、執行以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原則。
2、執行標的有限原則:執行只能針對被執行人的行為和財產,而不得針對被執行人的人身。
3、強制執行與説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4、法院執行與協助執行相結合原則。
5、全面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三、民事糾紛強制執行有哪些法律特徵?
1、執行程序的功能: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不是解決糾紛。
2、執行程序中不適用辯論原則、不適用調解,但允許庭外和解。
3、民事審判程序並不是執行程序的前提;執行程序也不是審判程序的繼續。
由此可見,如果被執行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有妨害執行的行為,是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在我國法律制度中就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對於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還可以對其限制高消費,甚至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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