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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規定主要有哪些

法律3.15W
行政訴訟證據規定主要有哪些
行政訴訟證據規定主要有哪些
1、行政訴訟證據的證明對象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行政訴訟全部證明活動的中心。行政訴訟的許多證據制度——尤其是證明責任制度都是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基本出發點規定的。證明對象對整個證據制度的建構有着深刻的影響,基本原因就在於它直接反映了司法訴訟的中心任務。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不同,行政訴訟的中心任務是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所以行政訴訟的主要證明任務就是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與否,查清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事實,同時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2、行政訴訟證據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須經法庭查證。
3、行政訴訟證據的來源特定。
行政訴訟的證據主要來自行政程序,且主要由被訴行政主體提供。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行政主體應當在充分、全在掌握證據、查明事實真相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即行政主體必須遵循先取證、後裁決的規則。在注重程序與注重實體同等重要的今天,這已是行政法治的內在要求。這決定行政主體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應在作出裁決之前就已獲得,以便在引起訴訟時如實向法院提供。原告在訴訟程序上有權就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被告的證據進行反駁,但其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的行政相對人地位,使其難以從處於主導地位的行政主體處獲得證據。所以行政訴訟的證據主要應由被告行政主體在法定期限內提供給法院,而其提供的證據,必須取自於行政程序(“行政案卷排除規則”)。先取證、後裁決的行政程序規則,決定了行政訴訟證據來源的特定性。這區別於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證據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