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受過一年多的刑事處罰,以後能不能當老師或醫生

法律2.2W
受過一年多的刑事處罰,以後能不能當老師或醫生
受過一年多的刑事處罰,以後能不能當老師或醫生
1、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最基本的要求。它規定着從事教師工作所必須具備的條件。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職業許可制度。世界上許多國家對教師的資格標準都有嚴格的規定,不少國家建立了教師許可證制度或教師資格證書制度。2012年9月10日前夕,上海市教委表示,上海中小學教師資格在首次註冊後將不再是終身制。此外,北京教師資格也將不再享有“終身制”,取而代之的或是5年時限。
2、第十八條 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3、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4、第二十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