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的認定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1.63W
1、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須是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如果行為人的欺騙行為並未造成重大損失,也不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不構成犯罪。
2、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包含了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三種行為。
當行為人實施了其中一種行為時,即可構成犯罪;當行為人實施了其中兩種以上的行為時,仍成立本罪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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