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債能被通緝嗎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能被通緝的對象僅限於依據法律,應當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體分為如下兩種情況:
(1)依據刑事訴訟發應當被逮捕卻在逃在外的犯罪嫌疑人;
(2)處於羈押階段卻外逃的犯罪嫌疑人。由此可知,要想符合被通緝條件首先應該滿足當事人屬於應當被逮捕或者應當被羈押的兩種情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滿足被逮捕的情況有三種:
(1)有證據證明犯罪情況的發生,該當事人很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更重的刑罰,且有必要採取逮捕措施,即不採取強制措施不足消除當事人的社會危害性。
(2)有證據證明犯罪情況的發生,該當事人很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3)有證據證明犯罪情況的發生,該當人事曾因為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綜上,要滿足逮捕條件的前提是要有明確的犯罪事實,如若只是普通的民間債權債務糾紛,應屬於民事訴訟的範圍,不會被認定為存在犯罪事實。即這種情況不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逮捕的相關規定。
被羈押階段逃脱被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採取通緝措施。羈押是指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檢察機關批准公安機關的逮捕申請後,通過實施強制措施將相關行為人,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都有權實施羈押措施。從羈押的要求可知,如若因為要被羈押而逃脱被通緝,首先應當有相關司法部門對犯罪嫌疑人做出批准逮捕的決定,即該行為需要滿足犯罪行為的特徵,足以使有關部門進行逮捕。同上,若只是欠債脱逃尚屬民事債權債務糾紛的範圍,在不使用逮捕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同樣也不適用被羈押的情形,不會因為逃脱羈押而被公安機關通緝。
正對民事債權債務糾紛而導致的外出躲債等情形,可能出現的情況應當是法院公告送達法律文書,而非發佈通緝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由於受送達的當事人下落不明,依據其他方式無法正常送達開庭的法律文書,可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時間為發出公告之日即視為完成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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