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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物業服務用房公共設施以及其他公共場所歸誰所有

法律3.24W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物業服務用房公共設施以及其他公共場所歸誰所有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物業服務用房公共設施以及其他公共場所歸誰所有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現實的情況是,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基本歸業主所有。道路有的歸業主所有,有的歸市政所有。物業管理用房的歸屬,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立法部門經調查研究認為,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服務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場所作為建築物的附屬設施原則歸業主共有。因此相關法律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該條規定的綠地、道路歸業主所有,不是説綠地、道路的土地所有權歸業主所有,而是説綠地、道路作為土地上的附着物歸業主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