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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促進辦法

蘇州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促進辦法

蘇州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促進辦法

為了促進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保障婦女在公共場所哺育母乳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二十六條,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保障婦女在公共場所哺育母乳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是指為了方便哺餵母乳和保護婦女隱私而在公眾從事社會生活的場所專門設置的設施。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主要包括母乳哺育室、指示標識以及相關配套設施等。

第四條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促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政府倡導,社會參與;

(二)循序漸進,覆蓋城鄉;

(三)因地制宜,合理使用;

(四)加強管理,有效維護。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含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促進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婦女兒童工作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促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宣傳、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工作。

第七條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婦女兒童工作機構將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促進工作納入婦女兒童發展規劃;必要時可以把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項目納入政府實事工程。

財政部門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負責將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補助資金納入公共財政經費預算。

公安、規劃、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衞生和計劃生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體育、旅遊、園林和綠化、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促進相關工作。

第八條 各級婦女兒童工作機構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應當協助做好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促進工作。

第十條 下列公共場所應當建設母乳哺育設施,新的建設項目中的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一)火車站、軌道交通換乘站、長途客運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等交通運輸場所;

(二)圖書館、博物館、市民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體育場(館)等公共文體服務場所;

(三)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等國家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辦事場所;

(四)景區、公園、園林等旅遊休閒場所;

(五)營業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商業零售經營場所;

(六)提供婦女兒童醫療保健服務的場所;

(七)其他應當建設母乳哺育設施的公共場所。

鼓勵和支持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場所參照本辦法,建設母乳哺育設施。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應當設置在人員便於出入的位置,滿足通風采光要求。

(二)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的指示標識應當完整、清晰、醒目。

(三)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應當選用節能環保材料;內設傢俱應當選用堅固安全、無尖鋭稜角的材料;地面鋪裝應當採用防滑、易清潔的材料;門窗和哺乳區域應當採取必要的隱私防護措施;室內照明設施應當選用光線柔和的燈具,不得使用射燈、鐳射燈等非漫反射光源。

(四)公共場所母乳哺育室應當與廁所隔斷,避免異味傳入母乳哺育室。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室應當根據人流量大小合理設置,面積不小於4平方米,層高不低於2.6米,寬度不小於1.5米。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室應當配備下列設施:

(一)可供哺乳用的座椅;

(二)嬰兒護理台;

(三)流水洗手設施;

(四)廢物箱;

(五)安全鏡子;

(六)電源插座;

(七)其他應當配備的設施。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設計和建設指南,由市婦女兒童工作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的維護責任人是所有權人,但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間對於維護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六條 維護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一)標識齊全完好;

(二)設施功能正常;

(三)採光通風良好;

(四)環境整潔衞生。

母乳哺育設施無法正常使用的,維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告示並予以修復。

第十七條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變用途或者無故停止向社會公眾開放。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的開放時間應當向社會告示,開放時間與公共場所的營業或者服務時間一致。

第十八條 婦女兒童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和服務評估制度。具體評估工作可以通過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

婦女兒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和服務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資金補助、建設和服務評估等活動。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申報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補助資金,應當先由婦女兒童工作機構組織對母乳哺育設施建設進行評估,評估達標的,給予建設單位一定的資金補助。具體辦法由婦女兒童工作機構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不得損毀、佔用母乳哺育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毀、佔用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的行為有權勸阻和向婦女兒童工作機構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二條 倡導和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公益志願方式為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的建設、維護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促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條 婦女兒童工作機構發現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婦女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可以對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的建設、改造、維護和使用進行監督,並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建設、改造、維護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