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區域內哪些歸業主共有
一、建築區域內哪些歸業主共有?
(一)建築物的基本構造部分;
(二)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屬物;
(三)建築物所佔有的地基的使用權;
(四)住宅小區的相關設施。
二、業主對共有物權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1、業主對建築物內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2、業主對共有部分物權,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3、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這條規定強調的是建築區劃內規劃的車位和車庫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也就是説,業主對開發商出售的車庫和車位享有優先滿足權,而佔用共有道路和場地的停車位則屬於業主共有,所有業主都有同等的使用權。
4、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5、業主應該履行交納物業管理費用和分攤公共面積、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的義務。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三、業主有哪些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綜上所述,建築區域內歸業主共有的部分一共包括以上4個方面,業主對共有部分有共同使用和管理的權利,但也要遵守相關義務,比如在使用小區內的相關設施的時候,不能惡意損毀,如果損毀,業主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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