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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動物傷人,公共場所

飼養動物傷人 公共場所

平時走在路上,看到很多人養着寵物,特別是狗,甚至有的養了蛇等危險寵物,這些寵物都很可能出現動物傷人的情況,而且實踐中發生了不少動物傷人的案例,遇到這樣的情況,可以向其主人要求賠償。但在動物致人損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因為採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賠償額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張“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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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動物傷人責任怎麼認定


(一)須為飼養的動物。飼養的動物是相對於野生動物而言的,指被人所佔有、控制並餵養的動物。不包括微生物(細菌、病毒),因微生物致人損害的,應依照《侵權責任法》第72條規定的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二)須因飼養的動物獨立加害造成他人損害,換言之,“動物危險實現”。所謂動物“獨立加害”,指動物自主或者在外界刺激下基於其本能而不是在人的有意識的強制或者驅使下實施自身動作,從而導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

(三)須給他人的財產、人身造成損害。動物致人損害的形態可分為:

1、動物致人損害的獨立動作多為積極動作,如牛抵人,馬踢人等;但在某些具有造成損害的特別危險情況下,動物的消極動作也可構成動物致人損害,如牛卧於鐵軌導致火車出軌。

2、動物致人損害,既可以是直接加害於他人;也包括動物的動作間接致人損害,如馬受驚後撞翻路旁的車輛,因車輛翻到而致人損害。

3、動物致人損害除包含積極的人身、財產損害外,還包括動物造成妨害狀態,如惡狗當道,阻嚇未成人致無法通行。受到妨害者自可請求排除妨害,因此受有損失的(如因繞道多支出的費用),有權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