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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休產假和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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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休產假和年假
勞動法年假規定——休年假條件

根據國務院公佈並於2008年1月1日實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08年9月28日製定公佈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休年假的前提條件如下:


主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


時間: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在我們進行計算年假以及年假的工資的時候,是需要按照年休假最新規定來進行計算的。另外,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具體情況,來進行計算,是可以根據本公司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具體的分析的,而且,在我們進行計算工資的時候,如果是職工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在此期間,是需要支付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