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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死亡撫養費

法律3.01W
車禍死亡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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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車禍死亡撫養費怎麼分配

因車禍死亡的撫養費的分配方式是有被撫養人領取各自應得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於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有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