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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的起算日確定問題

法律1.24W
羈押期間的起算日確定問題
《批覆》規定的起算日存在問題


1、與《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有衝突。《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該條款規定行使優先權的時間條件是:未按約定支付價款;在合理的期限內催告,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從這兩點可見,優先權行使的期限是工程價款到期並經承包人依法催告,而竣工之日僅意味者承包人完成了約定的工程事項,並不代表工程價款到期。


2、不利於保護承包人取得工程價款。建設工程合同與其他合同相比,較為複雜,在工程竣工後,需經驗收、結算等程序方能確定實際工程價款,如簡單地規定起算日為竣工之日,必然剝奪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時間,使其客觀上無法行使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