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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限的起算時間點在多長時間

法律2.9W
羈押期限的起算時間點在多長時間
羈押期限的起算時間點在多長時間
一、逮捕之日起算,先前的拘留不算。
二、羈押期限
羈押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
羈押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後果。
羈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羈押期限包括:偵查階段、審查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
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自偵案件兩種情況。
1、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羈押期限為十四日。這十四日包括: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為七日。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規定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2、自偵案件:羈押期限為十七日。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三、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於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