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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指定辯護的適用情形有什麼

法律3.3W
刑事訴訟法規定指定辯護的適用情形有什麼
刑事訴訟法規定指定辯護的適用情形有什麼

刑事訴訟法指定辯護的適用情形:
(一)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處未成年人,是指開庭時是未成年人,犯罪時是未成年人,而在開庭審理時已經滿18週歲的不包括在內;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
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