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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1.1W
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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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護人致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承擔

被監護人致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承擔1、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2、致人損害的被監護人如果有獨立財產,應從其獨立財產中優先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單位作為監護人的除外。3、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責令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4、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未成年人以及在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的精神病人致人損害時,上述單位若不能證明其盡了監護職責,應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5、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