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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和區別

法律2.88W
刑訊逼供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和區別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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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是什麼

刑訊逼供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都是故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都有可能對他人的健康乃至生命造成分侵害,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從刑法理論上分析,刑訊逼供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是什麼有下面幾種:

(1)侵犯的客體不同。刑訊逼供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侵犯的都是簡單客體,即分別為公民的健康權與公民的生命權。

(2)侵犯的對象不同。刑訊逼供罪的犯罪對象是特不定期的,即僅限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對象是不特定的,可以是任何公民。另外,發生的時空條件也不同,刑訊逼供罪僅能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領域;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發生的時空條件沒有任何限制。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刑訊逼供罪在客觀上要求利用職務之便,對被害人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但是否給被害人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不是本罪構成的必要條件;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沒有任何方法及時空條件的限制,只要是對公民的人身實施傷害或對公民的生命予以剝奪,並使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致使被害人死亡即構成犯罪。

(4)犯罪目的不同。刑訊逼供罪的目的是為了逼取口供,動機常常在於儘快破案;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目的是傷害公民的健康或剝奪他人的生命。

(5)犯罪主體不同。刑訊逼供罪是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則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