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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40天沒下批捕合理嗎

不合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限為37天(包括檢察院的7天審查期)。如果刑拘40天還沒有收到逮捕通知書,辦案單位也沒有放人,這是違法的,你們可以要求辦案單位説明原因,否則,有權向檢察院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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