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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與刑訊逼供的區別

法律2.92W
非法拘禁與刑訊逼供的區別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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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罪與一般刑訊逼供行為的區別在哪裏

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情節的輕重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頒發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關於對刑訊逼供的立案標準總體來講是比較妥當的,可作為刑訊逼供行為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參考。即: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2、致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錯案的;4、3次以上或3人以上刑訊逼供的;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

實踐中,刑訊逼供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多是為了急於破案,是因公犯罪,出發點是好的,因此,認定構成刑訊逼供罪,應該是行為已經造成了嚴重後果,如致人傷殘、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等。這樣既便於在司法工作中掌握界限問題,又符合懲罰少數、教育多數的原則。專家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正確的做法應是全面綜合分析整個案情,結合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作案手段、情節、次數、人數、造成的後果和影響等多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試行規定,來確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