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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產權車位房產土地使用税

法律1.04W
無產權車位房產土地使用税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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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無產權車位是不是偷税漏税

不算偷税漏税;

轉讓無產權的地下車位取得的收入,應該與銷售商品房一起進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收入、成本併入對應的項目類型,計算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築物,是指建於土地上的一切建築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説明:“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這裏的其他方式,應該是出售所有權以外的方式,包括轉讓永久使用權。

2、《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87號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項目”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託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成後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2).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於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3.建成後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並准予扣除成本、費用。

説明:該文件明確説明了,停車場(庫)建成後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並准予扣除成本、費用,與有無產權沒有關聯。

3、不能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