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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使用

法律3.05W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質是集體土地使用權。一方面,“承包經營”就其法律上的本來含義,應當是由發包人投資,而由承包人經營;承包土地上的種植物、養殖物和畜牧物等,應當由發包人所有並承擔風險,承包人只承擔善良管理的債務上的責任。起初,承包經營所需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問題

    你好,張律師!
    鄉下宅基地快要拆遷了,宅基地面積有77.8平方,是我公公和婆婆建造的,其中兩間是我們夫妻倆的婚房。宅基證的名字是我婆婆的名字,當時我們未與老倆口分户,後來當我們想要分户的時候,被村裏告之將要拆遷,不再辦理分户手續。2004年,因房屋破舊不堪,我們夫妻倆出資翻建了這三間房屋。
    我婆婆是再婚後嫁給我公公的,我公公與逝去的前妻生有一子,我公公1986年死後,他原來的兒子跟我婆婆不和,我婆婆年紀已大,將近80歲,他都未盡過孝心。我婆婆原來和前夫也生有兩個兒子。
    前不久,村裏通知我們簽訂了一份“拆遷承諾書”,並告訴我們:我婆婆一個户口享有60平方,我們三口之家享有180平方。
按理説,我婆婆應該享有購買60平方的權益,但因實有面積只有約26平方(77.8平方/3),缺空34平方沒有實力去購買,因此她打算讓我們買下平方,權證上辦我們夫妻倆的名字,她只享有居住權(因為她之前在別處建有沒產權的房屋,據説也快要拆遷了,以後沒處居住了)。
    可是,現在我婆婆原來的兩個兒子也提出來要享有婆婆的平方,但是他們倆在原來的村裏已經享有過拆遷權益,問他們是否有權享有這個權益?另外,我老公的哥哥是否也享有這個權益(他也已享有過拆遷權益)?如果他們有這個權益,應該享有多少?如果我們用經濟補償他們,應該補償多少?
謝謝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