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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區別

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區別包括:
1、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受託人是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理處理相關事務的人,受委託人應履行的義務有:依委託人指示親自處事務,處理結果向委託人報告義務,處理委託事務所得財產應交與委託人,因受委託人原因造成委託人損失,受委託人應予以賠償。
2、委託人和受託人必須是兩個不同的人,不能是同一人。代理人應按委託人要求的內容、時間、方式進行辦理。符合委託要求辦理的結果,無論好壞,均由委託人承擔;違反或超出委託要求辦理的結果,如委託人不接受,代理人自行擔責。
3、委託人是僱傭者,被委託者是被僱傭者,具有僱傭和服務的關係。

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二十二條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前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委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