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兩年後分配可以嗎?
離婚財產兩年後分配可以,前提是雙方需要協商確定賠償事宜。離婚2年財產分配沒執行可以向執行庭提供財產線索,督促執行。離婚需要協定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可以反悔,但要在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出,否則只能按照協議執行,拒不執行可以到法院起訴。但同時要符合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方能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對方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約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離婚後,一方拒不履行離婚協議或者不完全履行離婚協議給付另一方財產或者相關款項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自發現之次日起訴訟時效兩年。
二、離婚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共同債務理應在離婚時由共同財產償還,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判決先分割共同財產再在離婚後分別償還共同債務的情況。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確償還的先後和辦法,並規定只有在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個人所有財產也不足以清償應償份額時,或者是雙方有重大爭議時,才應由人民法院判決。在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個人財產應優先償還共同債務是離婚時債務清償的一項原則,也有必要規定在法條中。另外,由於共同債務的清償直接關係到債權人的利益,審理這方面的問題時自應通知債權人到庭,以避免造成新的糾紛。這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
對於那些在離婚時並沒有通過訴訟,或者是協商的方式分割共同財產,在離婚後的兩年內,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分割財產的請求,但是若是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那麼即使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通常情形下也是不會被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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