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行紀和居間合同區別是什麼?
一、委託行紀和居間合同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的相同點是都屬於提供勞務性質的合同,二者的不同點如下:
(1)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限於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其服務的範圍有限制,只是介紹或協助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處理事務的後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於委託人。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託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能在有居間結果時才可以請求報酬,並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託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但行紀人僅從委託人一方取得報酬。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行紀合同的特點有哪些?
1.行紀人為得經營行紀業務的人
所謂行紀,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利益從事交易活動而獲得報酬的營業。從事行紀經營業的人,就是行紀人。在許多國家中,行紀營業屬於特殊行業,行紀人的設立須經過批准或許可,未經批准或許可的人,不得從事行紀營業。因此,在行紀合同中,對行紀人的資格有特殊要求,即須有經營業務的資格。
2.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處理委託事務
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一樣,都屬於提供勞務類的合同,其標的也是勞務,即處理委託事務也就是行紀人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行為。在行紀合同中,對於行紀人與委託人的貿易活動範圍各國都有自己的規定,大多數規定是物品的買賣,另外不動產商品是不屬於這個範圍的。
3.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託事務
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就是説,在行紀人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時,自己為權利義務主體,委託人並不直接稱為權利義務主體,第三人並不需知道委託人為何人。
行紀人不僅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而且也以自己的費用為委託人處理委託事務。
4.行紀人為委託人的利益處理事務
行紀合同的行紀雖然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但他是為委託人的利益與第三人發生關係的,其因該關係所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應歸屬於委託人。因此,行紀人在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時,應當考慮委託人的利益,並將其結果歸屬於委託人。
5.行紀合同為諾成合同、雙務有償合同、不要式合同
行紀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故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義務,而委託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雙方的義務是相對應的,同時,行紀人為委託人處理委託事務需收取報酬,是有償而非無償的,因此,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行紀合同的成立無須履行特別的方式,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訂立合同,因此,行紀合同為不要式合同。
綜上所述,行紀合同不能和信託制度混為一談,信託合同實際上是一種管理財產的法律關係,一方當事人擁有財產的所有權,另一方有對當事人的利益使用,財產的義務,他們如果簽訂合同的話,會形成某種關係,而行紀合同與信託制度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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