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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遲遲辦不下來開發商怎樣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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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遲遲辦不下來開發商怎樣擔責
房產證遲遲辦不下來開發商怎樣擔責
生活中,房產證不能按時辦理下來的情況,可以説是相當常見,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有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九十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這個條文明確規定了開發商逾期辦理房產證應承擔的責任。
在實際生活中,房產證遲遲辦不下來,有很大比例的原因是因為開發商出售手續不能及時辦理齊全,對此,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將辦理產權證的期限約定清晰、明確,以防開發商惡意拖延辦證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