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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工傷後年節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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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工傷後年節福利待遇
工傷享受福利待遇有什麼變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一至四級傷殘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償金,標準:一、二、三、四級傷殘分別為27個月、25個月、23個月、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傷殘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合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