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 是否需要 通知
法律2.82W
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是否可以
可以參照下列內容: 一、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法定,當事人不能約定。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由此可見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是法定的,當事人不得約定。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法定,用人單位可以間接約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將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9條、40條和41條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所做的規定。其中,第39條是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情形,第40條是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類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7、38條對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條件所做的規定; 第三類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6條有關協商解除合同的規定。 從上述規定可知,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反之,違反法定條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無效的。也説明,即使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其他解除條件,仍因違反法定的解除條件致使解除不能成立。 雖然用人單位不能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可以在法律規定的適用限度之內,通過合法程序間接達到約定解除條件的管理目的。 勞動合同是不能約定解除條件的,即使約定了也屬於無效約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有明確的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不允許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超出法律規定對解除合同進行約定。-
2024年度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表
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評殘標準一樣嗎您好,傷勢醫治結束後,可以先向司法鑑定所申請傷殘等級或和誤工時間、護理時間、營養時間鑑定,具體幾級傷殘或和誤工時間、護理時間、營養時間以鑑定結果為準,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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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判決書下多久吊銷駕照證立即執行,駕駛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駕駛證被吊銷:(1)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的;(2)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3)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4)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