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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對假釋修改

法律3.02W
刑法修正案八對假釋修改
刑法修正案(八)對
累犯的減刑做的限制性規定

現行刑法針對累犯的特殊規定,只有從重量刑(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不得適用緩刑(刑法第七十四條)、不得假釋三個方面(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對於累犯的減刑沒有特殊規定,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條對於累犯在特殊情形下的減刑做了限制性規定,即: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法條對照:


刑法第六十六條修改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刑法第六十六條修改後: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