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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八 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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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八 假釋
修正案(八)修正

1、減少死刑罪名取消1976年來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過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體是:


(1)走私類: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2)金融詐騙類: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死刑僅留集資詐騙罪)


(3)發票類: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


(4)盜竊罪;


(5)妨害社會管理類: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2、限制死刑的適用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三條)3、限制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犯罪分子的減刑


(1)將《刑法》第五十條規定的“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減刑幅度修改限定為“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修正案第四條)


(2)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修正案第四條)(與修正案第十五條的減刑條款對應)


由此可見,中國死刑犯的臨刑基本上可以得到很好的待遇,允許罪犯和自己的家人在行刑前會面,交代後事。執行死刑的時候也大部分採取注射死刑等能夠快速死亡的方式,儘可能的減輕罪犯的痛苦和心理壓力,保證了他們最基本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