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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抵押權質權順序是什麼

法律3.06W
留置權抵押權質權順序是什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留置權抵押權質權順序是什麼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留置權抵押權質權順序是什麼
留置權、抵押權和質權的效力優先順序為:
1、留置權。
2、已登記抵押權。
3、質押權。
4、未登記的抵押權。即抵押權和質押權的優先順序取決於抵押權是否登記。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條,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故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
第四百一十五條,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