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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規章制度

法律2.82W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規章制度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規章制度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對用人單位的影響——修訂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為了解決勞動關係中的一些問題,增加很多以前沒有的條文。現在企業認為合法的到2008年就違法了,比如在勞務派遣中,實際用人單位把員工退回派遣單位後雙方都可以不負責任,這些都不可能再繼續了。


有聲音質疑勞動合同法是不是加大了企業的用工成本,甚至提出這會降低中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首先需要關注的是用工成本應不應該加大?因為降低用工成本可以説是企業的一貫追求,但要有一個度、有一個底線。法律規定了一個界限,比如工作時間只能是八小時,如果在同等工資的基礎上,讓工人工作到九小時,這樣用工成本就降低了,但卻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法律本身就是成本的界限。以前終止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現在需要,就是增加了勞動成本。但它在尋求勞動關係的穩定與和諧。如果勞動關係不穩定會是一個很大的社會問題。可能企業的勞動成本是低廉的,但是對企業長期發展的影響和對社會總體的影響,成本是很高的。所以這個問題不是一個絕對的標準,如果絕對地説,任何法律的實施都會增加成本,法律始終是在界定成本。


雖然《勞動合同法》有些條款是對勞動者加大保護力度,但實際上裏面有很多條款是解決僱主十多年來面臨的不好解決的一些問題,比如説,因客觀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原來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解除是在30天之後,在這30天之中勞動雙方的關係可能會發生爭議。現在增加一條,“或者提前支付一個月工資”,這樣在法律上實際是把勞動關係提前一個月解除了,替用人單位解決了很大的麻煩。法律並不是有意要加大企業的成本,而是解決現實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因為這些問題不解決對僱主也不是一件好事,會成為很大的社會問題,增加社會矛盾。勞動者沒有歸屬感,只有緊張感,就可能會出現勞動者不利於用人單位或者説僱主的短期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