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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勞動法被開除是否可以要經濟補償金

法律2.08W
違反勞動法被開除是否可以要經濟補償金
違反勞動法被開除是否可以要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因違反《勞動法》被開除的,不可以要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是因用人單位嚴重損害其勞動權益而單方面與單位解約、或者具有被無過錯性辭退等情形的,才可以要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