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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侵佔罪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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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侵佔罪法律解釋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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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司法解釋,什麼是侵佔罪

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