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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職務侵佔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職務侵佔的這種行為,大多數情況下發生在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身上。這種行為對公司的正常經營的影響是非常惡劣的,各省市的人民檢察院在偵辦此類案件的時候,都是嚴格按照刑法當中的相關法條,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江蘇省職務侵佔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江蘇省職務侵佔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江蘇省職務侵佔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0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職務侵佔罪量刑標準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 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中,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職務侵佔罪立案時間是多久?

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應當迅速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即立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職務侵佔罪就是指企業或者單位人員,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的一些財產非法佔為己有並且數額較大的一種違法行為我國刑法當中第271條規定,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的話,會依法追究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