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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寫遺囑的標準版圖

法律1.7W
代寫遺囑的標準版圖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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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寫遺囑的規定


法律允許代寫遺囑,但是遺囑畢竟牽扯很多,所以要代寫的遺囑具有法律效應,也是有一定的法律規定的,代寫遺囑的具體規定在我國的繼承法中有明確指出。

有效的代寫遺囑要具備哪些條件呢:

1、要有兩個及其以上的見證人現場見證;

2、要由見證人中的一個來代為書寫遺囑;

3、遺囑要標清楚寫遺囑的年月日;

4、代寫遺囑的人和立遺囑的人均要在遺囑上簽名。

滿足上面四個條件的代寫遺囑才是法律認可的有效遺囑!

附則:遺囑可以採取的方式

我國法律認為有效的立遺囑方式有哪幾種呢?

1、自己寫的遺囑。自己親筆所寫,符合自己的意願,不被脅迫。

2、遺囑人在公證機關辦理遺囑。

3、代寫遺囑。由別人代筆書寫的遺囑。

4、由錄音機錄製的立遺囑人口述的遺囑。

5、由立遺囑人通過見證人口頭敍述遺囑。(危急情況下才可以採用口頭遺囑,否則無效)

遺囑是公民生前對其死後遺產所作的處分和處理其他事務的囑咐或囑託。《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夥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夥人,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夥人)擔任。有效要件遺囑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規定。遺囑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這裏所説的遺囑有效要件,僅指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

在這邊小編首先要告訴大家的是根據法律規定找律師寫遺囑的話在200元到1000元之間,當然具體的需要跟律師進行協商。其次就是代寫遺囑的話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具體的可以諮詢一下當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