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產假回來沒有崗位待崗

法律2.14W
產假回來沒有崗位待崗
孕婦待崗、產假工資
你好!根據你的情況,你單位權解除勞動關係。根據女職工特殊保護條例規定,你在懷孕期間不能解除勞動關係,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產假期間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上是你的產假待遇。 如果單位解除你勞動關係,需要承擔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違法成本。和上述生育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