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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的裁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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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的裁減情形
勞動合同法增加的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

(1)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2)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同時,勞動合同法放寬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程序要求。《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都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勞動合同法》將《勞動法》以上規定內容調整為,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應當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且佔企業職工總數不足百分之十的,無須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由以上可見,企業完全沒有必要的勞動合同法生效前突擊裁員,突擊裁員也不會減輕企業的負擔。


由此可知,入職合同合同期限期限根據勞動合同類型不同而產生差異,固定的勞動期限範圍的工作,需仔細閲讀合同相關事項敍述,以確保自身的勞動權益不受侵犯,構建和諧的工作條件,以免事後的糾紛。若仍有疑問歡迎詳詢律師365在線律師尋求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