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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權國家賠償金

法律2.65W
生命健康權國家賠償金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國家賠償標準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國家賠償司法救濟程序


1、概念


國家賠償司法救濟程序,是指在國家賠償義務機關超過法定期限拒不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或賠償請求人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時,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直接針對賠償請求作出判決或裁定的程序。賠償請求人一旦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原國家賠償決定乃非經判決撤銷,仍具有法律效力。


國家賠償司法救濟程序中,可以調解結案。


2、性質


毫無疑問,國家賠償司法救濟程序屬於司法程序。其具體適用民事訴訟程序還是行政訴訟程序,有待學界進一步探討。筆者建議:宜採用行政訴訟程序,賦予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更多的舉證責任,更有利於請求人的國家賠償取得權。採用違法歸責原則的,賠償義務機關必須證明權力行使行為合法,方可免除國家賠償責任;採用結果責任原則的,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必須證明損失系由受害人故意所致,方可免除國家賠償責任。


3、管轄


行政賠償訴訟管轄遵循《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仍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但如法院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時,為保證程序公正,該法院應當迴避,可考慮通過提高審級或異地管轄的方式予以解決。


國家賠償,是因為國家機關存在違法行為,或者是國家機關人員存在違法的行為,導致的無辜的人利益受到損害,甚至因此失去生命的,國家要進行賠償,如果要申請國家賠償,當事人死亡的可以由親屬代為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