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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健康權一案上訴狀

生命權、健康權一案上訴狀

生命權、健康權一案上訴狀

{子問題開始}民事上{子問題開始}訴{子問題開始}狀

上訴人:何XX。

上訴人:林XX。

上訴人:謝XX。

上訴人:湯XX

被上訴人:羅XX。

上訴人何XX、林XX、謝X、湯X因不服(2018)桂0222民初589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2018)桂0222民初589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發生打鬥,被上訴人的傷情經鑑定為輕傷,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構成輕傷以上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本案上訴人的行為經柳城縣人民檢察審查後認為:上訴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上訴人不起訴,則充分説明,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是否構成侵權證據是不充分的,因此上訴人是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上訴人的行為經柳城縣人民檢察院認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已經作出了法律文書,該法律文書確已生效。一審法院何以認定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何以認定上訴人應當賠償被上訴人的相關損失?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發生打鬥的起因完全是因為被上訴人作為一名吸毒人員,在三更半夜非正常出現,上訴人發現被上訴人偷摩托車油後,上訴人及時向警方報警後,等待警方到達處理的過程中,被上訴人慾逃離現場,被上訴人拿出匕首和注射毒品的針頭向上訴人進行揮打和戳傷,在被上訴人隨時可能傷害到上訴人人身安全的情況下,且在案發時,被上訴人系成年人且為慣犯,上訴人為未成年人,上訴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如不制止被上訴人的危險行為,將會影響到自身人身安全,上訴人為了防止自身受到人身傷害才還手毆打被上訴人。

4、被上訴人在庭審調查身份中陳述其為在家務農的農民,無固定收入,且也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因受傷造成了誤工損失,一審根據居民服務行業計算原告誤工收入有誤。

此致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