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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管理人員勞動爭議糾紛

法律2.14W
高級管理人員勞動爭議糾紛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什麼行為

根據《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禁止性行為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1)不得挪用公司資金;(2)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3)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他人(4)未經同意,不得擅自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5)未經批准不得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交易(6)未經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為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7)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並歸為己有(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祕密(9)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