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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強制執行手續

法律2.63W
離婚財產強制執行手續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財產強制執行手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離婚財產強制執行手續
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者訴訟離婚後,一般來説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都有了明確的分割方案,但其中一方可能並不會主動配合履行,此時便需要通過強制執行程序來解決糾紛。具體分兩種情形:
1. 如果男女雙方是經法院以調解書或判決書形式離婚,一方不履行的,則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遞交強制執行申請書,由法院予以強制執行。具體的程序為:以自己為執行申請人,對方為被執行人準備強制執行申請書,並提供雙方的身份信息資料以及對方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向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對應的一審法院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後會指派執行法官,法院會依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財產,強制採取措施等執行措施。
2. 如果男女雙方通過協議離婚方式離婚,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並簽署離婚協議書。由於此時沒有存在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因此當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要求強制執行,而應當以離婚協議為依據向法院起訴。經法院判決後對方仍不履行的,則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