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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被辭退,有賠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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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被辭退,有賠償金嗎
試用期沒滿被辭退有賠償金嗎
1.在試用期內,只有員工存在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過失性辭退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才可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你的單位以你“不適宜生產主管崗位”為由將你辭退,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辭退條件和程序的。不適宜工作崗位,只有在你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可將你辭退,對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由公司方負擔舉證責任: (1)公司方有證據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你; (2)公司方根據錄用條件對你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是你未達到錄用條件; (3)考核結果告知你,並通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就你所述情況,公司方屬無理解僱,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由於你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就按一年的標準發給你經濟補償金。 擴展內容: 補償金是法律規定的對人進行補償的一種金額。 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別: 在勞動法中,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條件較為簡單,強調的是向勞動者傾斜。相對賠償來講,經濟補償的範圍較小且不是很精確。當職工符合文件中列出的條件時,企業就應按規定向職工一次付清經濟補償金。否則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發給職工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25%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而賠償金的支付未作出此類規定。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不是很精確是指大體上一年工齡發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賠償的條件較為嚴格,強調的是過錯責任。企業承擔賠償的主要內容。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