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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39條,漏洞

法律3.16W
勞動法39條 漏洞
勞動法39條內容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r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r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r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r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